发布时间:2018-06-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以案说纪:
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文章摘自2017年5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赵某,党员,某省民政厅某处副处长。刘某,党员,某省a县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陈某,党员,a县民政局局长。
2016年4月,a县民政局在向该县6个受洪灾乡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款时,刘某打电话给陈某表示,b乡乡长是自己亲属,希望多给其分配5万元救灾捐赠款。同时,c乡党委书记找到赵某希望多分配救灾捐赠款,于是,赵某打电话给陈某,指令其多分给c乡6万元救灾捐赠款。在6个乡受灾情况基本相同情况下,陈某多发放给b乡5万元、c乡6万元救灾捐赠款,该事造成了不良影响,后被举报。
处理建议
刘某、陈某作为a县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民政局长,在救灾捐赠款分配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造成了不良影响,均构成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刘某、陈某党纪责任。
赵某作为省民政厅副处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对下级民政局职责范围内救灾捐赠款分配工作滥行指令,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赵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刘某、陈某违犯群众纪律,均构成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行为
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行为,是指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从事公务及依法从事公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党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应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不到或者比规定的标准享受的低,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行为,是2016年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新增加的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陈某作为a县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民政局长,在救灾捐赠款分配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造成不良影响,均构成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追究刘某、陈某党纪责任。
赵某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是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其中,超越职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横向越权,行为人行使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二是纵向越权,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一性质但不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譬如,上级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滥行指令,下级对上级职权的侵犯;三是依照相关规定,相关问题应通过民主讨论后决策,行为人却独断专行,自行决定。第二种是未超越职权范围,但却是以非法的方法行使了职权,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或决定。
本案中,赵某作为省民政厅副处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对下级民政局职责范围内救灾捐赠款分配工作滥行指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赵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刘某主管民政工作,救灾捐赠款分配工作属于其职权范畴之内事宜,刘某让陈某多给b乡分配5万元救灾捐赠款,属于利用职权在救灾捐赠款分配中优亲厚友,因此,刘某构成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行为。赵某指令陈某多分给c乡6万元救灾捐赠款,赵某属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一性质但不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赵某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畴之内事宜,属于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