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2-08-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下同)赔(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范围:
(一)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坏路产,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按要求修复的。
(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值超限运输的。
(四)超限运输护送费: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并组织实施护送的。
三、收费主体: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根据管理和经营范围分别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公路经营企业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程序后,方可实施收费。
超限运输护送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收取。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以及票据购买等支出,确保恢复及时、畅通安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本通知中未列的路产损坏项目,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按重置成本扣除折旧以后由路产管理、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确定。
(四)省重大项目涉及的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0〕393号)执行。
(五)经公路管理机构技术审查同意,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的基础性建设工程占用;以及村民自用住房修建期间必需的管线穿(跨)越占用,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损坏路产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
(六)已实行计重收费路段,不得再收取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
(七)本通知规定收费包含对公路路产损坏修复、占用期间的直接费用和对交通运营的间接补偿。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三年。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51号)执行至2012年8月31日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8月6日